赤峰市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2024-02-08 11:03:42 浏览:49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3.具有保证环境监测质量的管理体系或相关制度;


  4.具备与委托方依法签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维护合同的能力;


  5.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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