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8〕149号)的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作为抵扣凭证。具体来说,以下情况下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含税金额,且该货物的实际价格低于增值税税率时,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